7.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


7.2.1 厂区内的厂房(仓库)、可燃材料堆场、可燃气体储罐(区)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(L/s)及火灾延续时间,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用水和冷却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。
7.2.2 室外消防管网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和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3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,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,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。管网中设有加压装置时,低压进水管接点处应设止回阀;
    2 采用生产循环水作为消防水源时,不应影响冷却设备(装置)的安全使用。
7.2.3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;当消火栓可能受到外力损伤时,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,且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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